提问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购买社保能否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大律师网 2021-03-20    0人已阅读
导读:根据我国《》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适用本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

根据我国《》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适用本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由此,可以看出,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一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而且,在实务中,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较多,在,社会保险争议往往被认为是社保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事项而将其排除在劳动争议范围之外。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此,在实务中,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劳动者应先行向社保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维权。若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不能补缴社保的,再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