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淄 博 市 淄 川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川民一初字第3307号
张云,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淄川区张庄乡田庄村人,住本村。
委托人王小宁,女,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般阳生活西区5—1号楼。
胡纪美,女,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松龄办事处泉龙社区。
法定代理人张辉香,女,1946年8月29日出生 ,汉族,住淄川区松龄办事处泉龙社区,系被告胡纪美之母。
委托代理人胡纪军,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淄川区松龄办事处泉龙社区居民,住本社区,系被告胡纪美之兄。
原告张云诉被告胡纪美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要求与被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经婚介所介绍认识,2003年1月9日登记。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2006年2月原告向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现原告再次向本院,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云与被告胡纪美离婚;
二、原告张云支付被告胡纪美经济帮助费3000元,当庭支付。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云负担。
审 判 长 姚星南
审 判 员 刘善利
审 判 员 唐 峰
二00七年 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孙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