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印某某诉龚某某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1-05-28    0人已阅读
导读:【案情简介】:印某某。:龚某某。原、被告于2006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1月5日办理登记,婚后未生育。婚后感情尚可,因被告在南门工作,双方较少生活在一起。后原告搬至南门和被告一起租房生活,由于双方缺乏

【案情简介】

:印某某。

:龚某某。

原、被告于2006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1月5日办理登记,婚后未生育。婚后感情尚可,因被告在南门工作,双方较少生活在一起。后原告搬至南门和被告一起租房生活,由于双方缺乏沟通,致夫妻关系失和,原告遂于2008年7月28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

原告印某某诉称,原、被告因父母之命而结婚,婚后双方无共同语言,形同陌路,被告对原告缺乏关心、照顾,双方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龚某某辩称,双方婚姻基础较好,结婚一年多来有一定感情。被告也曾为原告找过工作,但原告因自己性格原因而。双方之间并没有矛盾,夫妻感情是好的,希望夫妻和好,故不同意离婚。

【裁判要点】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因缺乏沟通产生隔阂,导致夫妻失和。只要在日常生活中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告亦未能提供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印某某要求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