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结果错误不一定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如果该误诊没有造成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规定的人身损害后果,则不属于医疗事故。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结合法医学鉴定及尸体解剖结果证实,临床诊断的误诊者并非少见,但误诊不一定都是医疗事故。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误诊一般会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及时保留证据:患者发现医院误诊后,首先应该及时保留证据,包括医疗记录、检查报告、影像资料等。
2、向医疗单位或主管部门投诉:患者及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
3、申请医疗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会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并申请医疗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4、与医务部协商解决:如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是医院误诊的,患者及家属可以与医务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找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5、提起诉讼:如果协商不成,患者及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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