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具体规定?
1. 行政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构成串通投标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 民事赔偿责任:串通投标行为导致其他投标人的损失的,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受损方有权要求串通投标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如何证明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
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主要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两个或以上的投标人之间通过协商、协议或者其他方式,非法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这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要证明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通常需要收集和审查以下类型的证据:
1. 书面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之间的合作协议、邮件往来、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这些都可能直接表明他们之间存在串通行为的约定或事实。
2. 行为证据:如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出现异常一致的内容,或者报价规律性异常(如轮流中标、报价接近底价等),这可能是投标人互相透露信息或者商定报价的结果。
3. 言词证据:包括从涉及串通行为的投标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处获取的口供、证人证言等。
4. 其他间接证据:如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异常接触、交易记录、财务账目等,也可能间接反映出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不得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四)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五)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前款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投标人串通行为的认定需综合运用以上各类证据,并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调查取证。
对串通投标者有何种资格限制措施?
串通投标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串通投标者规定了严格的资格限制措施。
1. 行政处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串通投标的单位,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对其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2. 黑名单制度:按照《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等政策文件,对串通投标的严重失信主体,可将其列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黑名单,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惩戒,包括限制或禁止参与招投标活动。
3. 刑事责任追究: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构成串通投标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旦犯罪成立,将可能面临罚金以及相关责任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也会丧失参与特定项目投标的资格。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3. 《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对于串通投标的行为,我国法律从多个层面设定了严厉的责任追究机制,旨在通过严肃的法律责任追究,有效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任何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主体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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