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主体有权申请企业破产清算?
1. 债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这意味着当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企业自身作为债务人有权申请破产清算。
2. 债权人:同样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债务人债权达到法定比例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
3. 清算责任人:在企业解散后,如出现资不抵债需要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等清算责任人,在发现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引用法条:
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条款。
企业破产清算的条件是什么?
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企业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理、处分其全部财产,并将所得收益按法定顺序分配给债权人,最终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清算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是破产原因的实质性条件,即企业已经到了无力偿还债务的地步,包括客观上无支付能力(如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和主观上无偿还意愿(如资不抵债且无法通过重整等方式恢复偿债能力)两种情况。
2. 企业法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是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具体化和量化,意味着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达到了资不抵债的程度,或者虽然账面上看尚未达到资不抵债,但其财务状况已严重恶化,明显没有足够的现金流或盈利能力来偿还债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同时,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对企业破产申请的主体、程序以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破产清算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要求。
我国法律赋予了债务人、债权人以及清算责任人申请企业破产清算的权利,旨在通过法定程序公正公平地处理企业破产问题,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在实际操作中,各主体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破产清算程序合法、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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