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且执行原判刑期一半时间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在满足改造,确实有悔改表现,且经过评判后没有犯罪危险的就可以假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根据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有着不同的界定,有期徒刑的考验期就是剩余的刑期时间,而无期徒刑的考验期限则是假释开始后计算十年。假释制度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针。通过假释,可以激励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并重新做人。同时,假释也有助于缓解监狱的押犯压力,提高刑罚执行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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