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以下几种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以及被选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这些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即使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这些单位中继续工作,也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是应当进行政治权利剥夺的对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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