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消费限制并不是以金额为标准来界定的,而是针对行为方面。被限制高消费的人员高消费的情况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等。
这些行为是属于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高消费行为。如果进行了高消费行为的时候,可能将要面临拘留、罚款,甚至构成犯罪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被限制高消费后,可以通过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就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及时履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在履行完毕后人民法院也会进行解除限制消费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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