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需要满足两个必要条件:首先,家庭内部成员需有共同的劳动付出或接受赠予;其次,家庭结构不应仅限于一对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家庭共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有协议按协议:如果家庭成员之间有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应按照协议的内容进行分割。
无协议则等分:如果没有协议,则应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当共有财产属于可分物,且分割后不损害财产的用途和经济价值时,可以对共有财产进行实物分割。
当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损害其用途和经济价值,或者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均不愿实物分割时,可以将共有财物作价出卖,各共有人取得相应份额的价款。
当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部分共有人愿意取得实物,部分共有人不愿意取得实物时,可以将共有财产归愿取得实物的共有人所有,取得共有财物的共有人应按共有财产的价值,给未取得实物的共有人以相当于其实有份额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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