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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有哪些限制?

大律师网 2024-10-14    0人已阅读
导读:剥夺政治权利有哪些限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大律师网下文为您介绍更多细节。
剥夺政治权利有哪些限制?

  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以及担任公职的权利,都可能因剥夺政治权利而受到限制。

  对判以管制的罪犯,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将与管制期限相同,同步实施。

  对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至五年。

  对于被判死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应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哪种情形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如煽动分裂国家罪、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侮辱、诽谤罪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以上就是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有哪些限制?”的详细内容,大律师法务已在上文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您有相关问题也都可以咨询大律师网,不同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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