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装上班公司”看似提供特殊服务,实则潜藏多重法律风险,其运作模式与劳动法规定存在明显冲突。
依据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定要件,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并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劳动内容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假装上班公司”与参与者之间缺乏实质的劳动管理与报酬支付关系,双方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更为关键的是,若此类公司为参与者代缴社会保险,其行为已触及法律红线。
同时,“假装上班公司”以“提供工作证明”“维持劳动关系假象”等名义收取费用,可能涉嫌违反《价格法》关于服务价格公开透明的规定,情节严重时还可能因虚构服务内容构成欺诈。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违法行为,将面临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付费上班行为从根本上违背劳动法律基本原则,属于明确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严格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无论以“入职押金”“培训费用”“岗位预留费”等何种形式收取费用,均违反该条款,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退还已支付费用,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并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以“付费即可获得高薪岗位”“缴纳费用后保证转正”等虚假承诺诱骗劳动者付费,且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能超出民事违法范畴,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
根据诈骗数额不同,行为人将面临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的刑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此外,对于中介机构参与促成付费上班的行为,《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明确禁止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违者将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