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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减刑的三类案件

大律师网 2025-08-20    0人已阅读
导读:减刑是对服刑人员的一种激励措施,但并非所有案件的服刑人员都能获得减刑机会。法律明确规定了不能减刑的三类案件,同时对于可减刑案件,减刑的幅度也有相应规范。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认识司法制度中对服刑人员改造和量刑执行的严谨性。
不能减刑的三类案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三类案件的服刑人员不得减刑。

  第一类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决定终身监禁的罪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对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严重贪污受贿犯罪的严厉打击,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防止这类罪犯通过减刑提前回归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第二类是依法被判处无期徒刑且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十三年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九条,对上述罪犯,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八条从严掌握,且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同时,这类罪犯不得假释,且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在极特殊情况下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不予减刑,以体现对严重犯罪和累犯的从严惩处。

  第三类是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罪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四年内不予减刑。这旨在防止罪犯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保障刑罚执行的效果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减刑一次一般减几个月

  对于可以减刑的案件,减刑的幅度有一定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一般来说,每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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