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取决于担保方式、合同约定以及主债务履行情况,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需要履行代偿义务,不符合条件则无需担责。
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不同方式的责任承担规则不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一般保证的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只有在债务人无力还款且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时,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责任更重,债务人到期不还钱,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还款,担保人不能拒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主债务已经清偿、担保合同无效,或者债权人放弃担保权利,担保人则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担保责任会依法免除。
担保人连带责任的解除时间,主要看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定时限执行,超过时限债权人未主张权利,担保责任自动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必须在这六个月内,向担保人主张承担连带责任,逾期未主张的,担保人的连带还款责任正式解除。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同样适用六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担保人无需无限期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综上所述,担保人的还款责任分担保方式判定,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需直接担责,连带责任保证有明确期限限制,逾期未追责则责任解除。做担保前务必看清条款,明确自身责任和期限,避免陷入不必要的债务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