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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里多媒体屏幕有“产品生产企业拥有自主品牌,为中国驰名商标”要求,最终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所投多媒体屏幕品牌不满足驰名商标要求。招标已完成,评标专家未指出问题。甲方反馈情况后,招标部门回复意见,“中国驰名商标”并不属于企业业绩、荣誉、商品质量认证参考,招标文件也没有标注星号,不属于废标项,招标有效,不用更改品牌。是否合理?招标文件已得到大家认可,均无人提出对“产品生产企业拥有自主品牌,为中国驰名商标”要求有疑异。其他商家投属于驰名商标品牌的费用成本比中标单位的不属于驰名商标品牌的费用成本高很多,客观上报价会有很大差别。

湖北-武汉 发表于:2021-04-04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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