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上半年离婚,法院的离婚调解协议中注明:‘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没有其他需要分割的财产’,但协议中只提及房产分割,对于对方名下大额股票没有任何提及。关于股票,对方在我出国前曾口头承诺会分给我xx股。当时我身处国外,离婚法庭是线上法庭,对着手机的小屏幕,沟通环境不是很好。我当时想既然我们私下已有默契,此时在法庭上提及股票会涉及到很多细节,而我手头也没有任何清单,对方答应的也是一个笼统的数字xx股,至于怎么支付,以何股价支付等细节我们自己私下商量好了。本着对对方的信任和感情,以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快点结束庭审的心情,因此我当时没有提及股票一字。2024年下半年我在微信上联系对方股票一事,对方立即将我所有联系方式拉黑了。请问现在我还能起诉要求对对方名下所有婚内期的股票进行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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