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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3月26日晚,甲与乙在大学校园内自行车道发生碰撞事故,碰撞原因为乙占据对向车道,甲乙均骑行电动车,甲受伤就诊,诊断结果为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符合十级伤残条例,轻伤二级条例,双方未报案,仅在微信确定责任划分(乙方全责)及事情经过(具体聊天记录见后附),现甲方主张乙方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十级伤残),精神抚慰金(轻伤二级),交通费营养费等,。询问问题:若乙方不认可赔偿金额,现有证据(诊断结果和聊天记录)能否支撑甲方要求的赔偿:微信核心聊天记录如下:甲发送:事情经过:3月26日晚22.10附近,事故原因:乙同学占用部分对向车道,导致双方无法错开车身。经友好协商和沟通解决。甲先于红会医院急诊科抢救室挂号就诊,拍片并进行后续的医学诊治。双方沟通协商后,一致认定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和甲治疗费用及交通费用(含门诊,拍片,医疗费用,手术费用,后续复查费用及)由乙承担。双方均对此商议认可,并依次作为后续依据。乙发送:同意,乙

陕西-西安 发表于:2026-04-04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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