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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3年6月经邹红春介绍到墨格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以现金方式,2014年6月初因工作原因与邹红春发生口角 ,本人与2014年6月30日离开公司,墨格公司未支付5月1日至6月30日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合同4.5万、经济补偿金4500元、5月1日至6月30日工资9000元 。墨格公司将装订部门承包给邹红春 墨格公司与本人无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因本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求助律师

北京-丰台区 发表于:2014-11-20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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