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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员工与公司曾经签定过两次劳动合同; 第一次:2011年8月15-2014年8月14日共计3年, 第二次:2011年10月15日-2014年10月14日, 前后两次签定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及日期不一致,按相关法律哪个合同是有效的? 因为员工2015年9月20离职,已经向仲裁委申请11个月的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 资差额。 公司认为最早签定的合同有效, 员工认为应该以最后一次签定的合同为准

北京-北京 发表于:2015-11-10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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