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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问题,如何理解建筑法第24条,“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意向或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若一个项目包括了勘察设计施工,是否可以直接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公司,而这个总承包公司能否将勘察或设计全部分包给一个勘察单位或一个设计单位?还是说工程的主体设计要施工总承包公司自己负责?

北京-北京 发表于:2016-08-12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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