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09-24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沪0101民初17722号
原告:吴甲,女,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XXXXX。
原告:吴乙,女,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XXXX(602室)。
原告:吴丙,女,194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XXXXX。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旭赟,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丁,女,194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XXXXX(201室)。
被告:吴戊,男,194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X(301室)。
被告:吴己,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XXXXX(302室)。
原告吴甲、吴乙、吴丙与被告吴丁、吴戊、吴己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吴甲、吴乙、吴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上海市黄浦区XXXXX房屋(下称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人民币2,791,317.50元中,吴甲、吴乙应各得350,000元,吴丙应得700,000元。事实和理由:系争房屋系吴庚承租公房。吴庚、何XX系夫妻,两人育有子女吴辛、吴丙及吴丁、吴戊。吴辛、陆XX系夫妻,两人育有三女吴己、吴甲及吴乙。吴庚于1987年1月4日去世,何XX于1980年12月27日去世,吴辛于2017年4月12日去世,陆XX于2013年10月19日去世。2020年10月28日,系争房屋发生征收,其时房屋内无户籍在册人员。2021年3月26日,经最终结算,系争房屋所获征收补偿款共计2,791,317.50元,该款均留存征收单位处。现吴甲、吴乙、吴丙要求基于继承取得相应征收补偿款。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黄浦区XXXXX晒台搭建房屋征收补偿款2,791,317.50元,原告吴甲、原告吴乙各得250,000元,原告吴丙得650,000元,被告吴丁、被告吴戊各得745,658.75元,被告吴己得15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29,130.54元,调解减半收取14,565.27元,原告吴甲、原告吴乙各承担1,304.52元,原告吴丙承担3,391.74元,被告吴丁、被告吴戊各承担3,890.89元,被告吴己承担782.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吴甲、原告吴乙各承担447.82元,原告吴丙承担1,164.32元,被告吴丁承担1,335.67元,被告吴戊承担1,335.68元,被告吴己承担268.69元;
三、原告吴甲、原告吴乙、原告吴丙、被告吴丁、被告吴戊、被告吴己就本案纠纷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芦X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