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

提问
林智敏律师文集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律师: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权的“主动”与“被动”,违约方申请解除的司法实践新发展

大律师网     2026-04-24

导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律师: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权的“主动”与“被动”,违约方申请解除的司法实践新发展

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实务战场上,合同解除向来是兵家必争之地。长久以来,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主导着诉讼策略:解除权是守约方手中的“王牌”,违约方只能被动等待裁决或承受后果。然而,近年的司法实践正悄然松动这一固有格局——在特定情境下,违约方诉请解除合同的呼声,开始得到法院审慎而有限的回应。这一转变,绝非对契约精神的背离,而是司法智慧在复杂商业现实面前,对公平与效率进行的一次深刻再平衡。它如同一股暗流,正在重塑融资租赁纠纷的诉讼地图,对律师的代理逻辑与企业的风控体系提出了全新的课题。

 

一、 传统壁垒:守约方专属的“权利武器库”

回溯《民法典》施行前的司法脉络,合同解除权牢牢镶嵌在“制裁违约、保护守信”的逻辑框架内。依据原《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法定解除权几乎天然地与守约方绑定。在融资租赁领域,这一原则体现得尤为典型:当承租人陷入长期租金违约的困境,出租人便顺理成章地举起解除权这柄利剑,收回租赁物,并追索全部未付租金及损害赔偿。

 

这种“单向通行”的规则,其基石在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严守主义。其深层逻辑在于,若允许违约方轻易解除合同,无异于鼓励机会主义行为,使得违约可能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策略,这将从根本上动摇市场交易的稳定预期。因此,在过去的漫长岁月里,法院对违约方提出的解除诉请普遍持否定态度,视其为对合同根基的挑战。

 

二、 实践破局:当合同陷入“履行僵局”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司法实践的转折,往往源于那些在僵化规则下显得格外刺痛的现实案例。在融资租赁关系中,一种典型的困境逐渐浮现:租赁物(如专用设备或技术生产线)因市场迭代或政策调整而价值锐减,甚至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承租人经营恶化,无力支付租金,但尚未达到“根本违约”的临界点;而出租人出于种种考量(如处置成本高、市场行情差),也可能迟迟不主动行使解除权,导致合同如同一具“法律僵尸”,既无法继续履行,又无法宣告死亡,双方损失在时间的流逝中持续放大。

 

面对这种“履行僵局”,部分法院开始尝试在既有法律框架中寻找突破口。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关于“履行费用过高”的规定,以及情势变更原则的法理,成为重要的借鉴资源。尽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主要规制“非金钱债务”,但其蕴含的“合同僵局司法解除”之精神,为审理此类融资租赁纠纷提供了新的视角。法院开始权衡:当继续履行对违约方显失公平,且已无实际意义,而守约方拒绝解除又可能构成权利滥用时,是否应允许司法介入,以终止这种无益的锁死状态?

 

三、 规则演进:《民法典》时代的精细化审查框架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明确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授权。如今,当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违约方(多为承租人)援引该条请求解除合同时,法院的审查已形成一套日趋精细化的操作指南,核心围绕以下几个维度展开:

 

1. 僵局的客观性:合同是否已“名存实亡”?这是启动审查的前提。法院需实质性判断合同是否已陷入事实上的履行不能或履行经济性严重丧失的状态。例如,租赁物因技术淘汰已成为一堆废铁,承租人无法用于生产创造价值,但依据合同却仍背负着巨额的租金债务。此时,强令合同继续存续,已丧失其基本的交换正义基础。

 

2. 违约方的主观过错:是“恶意逃债”还是“善意受困”?这是决定司法是否同情的关键分水岭。法院会严格甄别违约原因。如果违约是因承租人自身盲目扩张、管理混乱或纯粹的机会主义所导致,其解除诉请将难以获得支持。反之,如果违约主要源于行业周期性衰退、突发性政策调整、意外技术变革等不可归责于其的重大外部情势变化,法院则更可能给予衡平性考量。

 

3. 守约方利益的周全保障:解除不等于免责允许违约方申请解除,绝不是为其提供“逃生舱门”。恰恰相反,这是以“即时清算”代替“强制履行”。法院判决解除的前提,是违约方必须能够充分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方案的可行性、充分性,是判决书中的决定性条款。有时,法院会要求违约方提供足额担保,以确保判决的可执行性。

 

4. 救济穷尽原则:司法是最后手段法院并非替代商业谈判的角色。在考虑司法解除前,会审查双方是否已进行过善意、充分的协商,是否尝试过变更租金、延长租期、变更租赁物等替代性方案。只有当私力救济渠道已用尽,僵局依然无法打破时,司法这柄“裁纸刀”才会落下,以公权力为合同关系画上终止符。

 

四、 对市场主体的战略启示:攻守易形与新平衡

这一司法实践的新发展,要求所有市场参与者重新校准自己的策略定位。

对于出租人(通常的守约方)

“权利沉睡者”变为“积极行动者”:必须改变“手握解除权,高枕无忧”的旧观念。在对方出现违约时,应及时通过书面函告、正式协商等方式固定证据、明确立场,避免因长期沉默被认定为“放任损失扩大”,从而在诉讼中被减损责任或被认为违反诚信。

夯实“损失地图”:在未来的诉讼中,损失计算将成为核心战场。出租人需建立完善的证据体系,不仅涵盖逾期租金,更要前瞻性地准备租赁物收回时的价值评估报告、再处置的市场分析、资金占用成本计算等,将抽象损失转化为具象、可支持的诉请。

善用“谈判杠杆”:当对方提出解除诉求时,可将其视为债务重组谈判的契机。主动提出以对方承担较高代价(如一次性支付折价结清款项、提供额外资产担保)为条件的和解方案,化被动为主动,实现债权快速、最大化回收。

 

对于承租人(可能的违约方)

清醒认识“司法解除”的双刃剑属性:成功解除合同,意味着从长期履约负担中解脱,但更意味着需要立即面对一笔经法院权威认定的、数额不菲的赔偿责任。诉讼成本高昂且结果不确定,绝非首选路径。

证据组织的“故事线”:若不得不走上此路,证据准备必须围绕“证明僵局”与“彰显善意”两条主线展开。系统收集能客观反映合同基础丧失、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材料,同时保留所有曾积极沟通、寻求解决方案的记录,塑造“非恶意违约者”的形象。

预先筹划“退出方案”:在提起诉讼前,应尽可能筹划切实可行的赔偿或分期履行方案,并在诉讼中主动提出。这既是向法院展示责任承担诚意与能力,也能增加诉请获准的可能性,避免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结语:从形式正义到实质衡平

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权从“主动”到“被动”的司法认知变迁,是我国商事审判理念演进的一个缩影。它标志着司法实践从单纯注重形式上的违约制裁,转向更加关注合同的实质公平、经济效益和纠纷的终局性解决。这一新发展,不是对违约的鼓励,而是对“合同僵局”这一现实困境的理性回应,旨在避免社会资源的无谓耗散。

 

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必须穿透现象看本质,深刻理解这一变化背后的法经济逻辑与司法政策导向,从而为客户提供更具前瞻性和策略性的争议解决方案。对于企业而言,则需在合同的全程管理中,植入更动态、更精细的风险预警与应对机制,在恪守契约的同时,懂得在法律的框架内为不可避免的商业风险规划一条合法、有序的“退出通道”,方能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中行稳致远。

 

关键词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律师 租赁合同解除纠纷律师 租赁合同违约方解除律师 

合同僵局 司法实践 民法典 

律师 诉讼策略企业法务 

商事争议解决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商事争议解决专家。执业年,其业务版图深度聚焦于融资租赁、公司股权及复杂合同纠纷领域,尤以处理涉及合同僵局、违约方解除权等前沿疑难案件见长。

 

凭借对《民法典》合同编的深刻理解与丰富的出庭经验,林智敏律师在代理大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发现,传统的“解除权”行使逻辑正在发生静水流深般的演变。他擅长从“交易安全”与“效率救济”的双重维度剖析案件,精准预判司法裁量倾向,并在此基础上为客户设计攻守兼备的诉讼策略与风险预案。其代理的某知名融资租赁公司合同解除纠纷案,因对违约方解除权适用边界的成功论证,被多地法院在类案审理中引为参考。

 

林智敏律师长期担任多家大型融资租赁机构及科创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不仅精于诉讼决胜,更善于将司法实践中的最新动态转化为企业合规管理的预警信号与谈判筹码。其撰写的专业文章与实务指引,以见解独到、逻辑严密而备受同行与企业法务部门的推崇。

相关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