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

提问
林智敏律师文集

洗钱罪案例:初犯坦白、社会危害性低,法院依法适用缓刑

大律师网     2026-04-24

导读:洗钱罪案例:初犯坦白、社会危害性低,法院依法适用缓刑

我长期专注于洗钱罪辩护领域,代理过各类复杂疑难的洗钱案件,有涉案金额数千万的团伙作案,也有像本案这样,当事人因行业特性、法律意识淡薄不慎误入歧途的情况。今天分享这起成功案例,不为彰显业绩,只为给那些不慎卷入洗钱案件、内心充满恐慌与无助的当事人及家属,提供一点参考和慰藉——哪怕涉嫌洗钱罪,只要辩护策略得当、有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并非必然面临实刑,争取缓刑的可能性依然很大。

 

案件介绍

本案的当事人姓薛(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此处采用化名),是一名典当行、寄卖行经营者,在当地经营店铺多年,口碑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薛先生的店铺主要经营各类物品典当、寄卖业务,平时客源稳定,一直依法合规经营。案发前,一名常来店铺办理寄卖业务的熟客张某,找到薛先生,称自己有一笔“生意回款”,暂时不便存入自己账户,想通过薛先生的店铺账户周转一下,承诺事后给予一笔合理的手续费,并表示“资金绝对干净,只是临时周转,不会给你添麻烦”。

 

薛先生当时考虑到张某是熟客,平时往来频繁,且对方承诺资金无问题,再加上觉得只是帮忙周转一下资金,既能给熟客方便,自己也能获得一笔手续费,便没有过多核实资金的真实来源,答应了张某的请求,先后通过自己典当行、寄卖行的对公账户,帮助张某接收、转移资金。直到公安机关上门调查,薛先生才恍然大悟,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经侦查查明,张某所周转的“生意回款”,实则是其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的赃款,薛先生通过店铺账户,累计接收、转移涉案赃款近80万元,帮助张某掩饰、隐瞒赃款的真实来源和性质。公安机关以薛先生涉嫌洗钱罪,将其刑事拘留,随后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案件办理过程

薛先生被拘留后,其家属万分焦急,通过多方打听,找到我团队寻求辩护帮助。接手案件后,我没有急于撰写辩护词,而是第一时间会见了薛先生,详细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会见中,薛先生情绪十分低落,反复强调自己不知道张某的资金是诈骗赃款,也没有想过要帮助张某洗钱,只是出于熟客情面,再加上一时疏忽,没有核实资金来源,就答应帮忙,虽有手续费承诺,但尚未实际收取,主观上完全没有洗钱的故意。

 

结合会见情况和案件卷宗材料,我对本案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发现本案存在多个对薛先生有利的辩护点,这也是我们后续争取缓刑的核心基础。

首先,薛先生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长期依法经营典当行、寄卖行,平时表现良好,此次涉案完全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对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了解不深,且受行业熟客往来的惯性影响,一时疏忽未核实资金来源,主观恶性极小,并非故意参与洗钱活动。

其次,薛先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行为,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没有任何隐瞒、狡辩,积极交代自己帮助张某周转资金的全部细节,符合“坦白”的法定从宽情节,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更为关键的是,薛先生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低。

一方面,他没有主动参与张某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也没有积极协助张某拆分、取现赃款,只是被动提供店铺账户帮助周转资金,未参与赃款转移的核心操作,且对张某的诈骗行为完全不知情;

另一方面,在得知自己的行为涉嫌违法后,薛先生第一时间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账户,提供相关交易记录,尽力避免赃款进一步流失,且最终未收取任何手续费,未从中获得任何非法利益,未对被害人造成额外损失。此外,薛先生的家属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工作,主动提交薛先生平时依法经营、口碑良好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店铺周边商户、社区出具的联名担保材料,表明其人身危险性较低,适用缓刑不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申请取保候审

在审查逮捕阶段,我就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辩护意见,重点阐述了薛先生系初犯、坦白、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且系合法经营商户,此次涉案系一时疏忽等有利情节,请求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审查,全面考量本案情节,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认为薛先生无逮捕必要,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薛先生被取保候审,得以回到家中,正常打理店铺事宜,也让其家人悬着的心落了地。

 

法院庭审交锋

案件移送法院审理后,我结合本案事实、薛先生的经营身份和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辩护策略。庭审中,我明确提出,薛先生的行为虽已构成洗钱罪,但综合全案情节,其具有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完全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请求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我在庭审中重点强调,洗钱罪的认定,不仅要考虑行为的客观表现,更要注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本案中薛先生作为典当行、寄卖行经营者,虽有协助资金周转的行为,但主观上不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其主观过错较小,且系初犯、坦白,积极配合办案,悔罪态度明显,完全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

 

同时,我还向法院提交了薛先生所在社区出具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以及其典当行、寄卖行的合法经营资质、多年来的纳税记录和行业口碑证明,该评估意见明确表示,薛先生平时遵纪守法、经营诚信,邻里关系和睦,无不良嗜好,若对其适用缓刑,社区愿意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其自身也能正常经营店铺,不会对社区安全造成威胁。这些材料,进一步增强了我们争取缓刑的底气,也让法院更全面地了解薛先生的真实情况。

 

判决结果(缓刑)

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认为薛先生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仍提供资金账户帮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薛先生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且有明确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决薛先生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件总结

在此,我也想特别提醒广大个体经营者,尤其是典当行、寄卖行、便利店等经常接触资金周转、物品寄卖的经营者,随着电信网络诈骗、金融诈骗等犯罪的高发,洗钱行为也变得更加隐蔽,很多经营者不经意间就可能成为洗钱犯罪的“工具人”——比如帮熟客周转不明资金、借用店铺账户走账、接收可疑款项等,都可能涉嫌洗钱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像本案中的薛先生,本是出于熟客情面、一时疏忽帮忙,却险些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不仅影响自身声誉,还可能导致店铺经营受影响。

 

在此郑重警示:各类经营者务必提高法律意识,坚守合法经营底线,切勿因贪图小利、碍于情面,出借自己的经营账户、个人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等重要证件,切勿协助他人转移不明来源的资金,在接收陌生客户、大额资金时,务必仔细核实资金来源和用途,一旦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如果不慎卷入洗钱案件,一定要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介入,主动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积极争取法定从宽情节,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权益。

 

作为一名专注于洗钱罪辩护的律师,我将继续深耕该领域,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为更多陷入洗钱案件困扰的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辩护服务,助力他们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回归正常生活和经营轨道。如果您或您的家人、经营的店铺面临洗钱罪相关的法律困扰,欢迎随时联系我,我将尽我所能为您提供帮助。

 

核心关键词

#洗钱罪证罪缓刑辩护律师  #洗钱罪证罪轻罪辩护律师

#洗钱罪证罪无罪辩护律师  #洗钱罪证罪不起诉律师

#洗钱罪证罪辩护胜诉案例  #洗钱罪证罪辩护策略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文作者系专注洗钱罪辩护领域的资深实务专家,深耕刑事辩护一线,聚焦洗钱罪及相关下游关联犯罪(含涉经营主体资金类犯罪)的辩护与研究,擅长结合不同行业特性,精准拆解案件核心争议点,制定差异化、精细化辩护策略。依托扎实的刑法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战辩护经验,成功办理多起疑难、复杂洗钱案件,尤其在初犯、主观恶性低、行业从业者涉罪等情形下,擅长挖掘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助力当事人争取缓刑、从轻处罚等有利结果,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经营权益。

 

林智敏律师始终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理念,兼顾辩护专业性与人文关怀,既善于精准把控案件法律要点,也能充分考量行业特性与当事人实际情况,在办案中积累了大量贴合实务的辩护经验与技巧。本文结合典当行、寄卖行经营者涉洗钱罪的真实案例,拆解辩护思路与核心要点,为同类行业从业者及相关案件当事人提供专业参考,助力规避法律风险、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