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04-24
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我处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合同纠纷,但那些涉及交易结构根本性挑战的案件,往往最能体现律师的价值。今天回顾的这起案例,便是一个典型。它将一个长期困扰金融与基建领域的理论争议,赤裸地推到了诉讼前线:地方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以及与之密不可分的管网设施,能否成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合格“租赁物”?当这类“创新”交易出现违约,其合同效力会面临怎样的司法审查?作为代理人,我们又如何在一片法律雷区中,为客户找到安全落地的路径?这个案件不仅关乎数亿元债权的成败,更触及了金融创新与法律合规的深层边界。
一、案情聚焦:一份“政信合作”融资方案背后的致命瑕疵
我的委托方,一家业内领先的融资租赁公司,与某县域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平台公司(下称“平台公司”)达成了一笔交易。交易结构采用常见的“售后回租”模式:租赁公司向平台公司购买工业园区内的“供水管网资产”及附带的“三十年特许经营权”,再将该资产回租给平台公司使用,平台公司分期支付租金。数亿元资金随即投入园区建设,一切看似顺利。
然而,在宏观经济环境变化与地方债务压力叠加的背景下,平台公司出现了严重的租金逾期。当我们依据合同主张权利时,对方在诉讼中抛出了一个釜底抽薪式的抗辩:本案《融资租赁合同》因标的物不适格而整体无效。
对方的逻辑非常尖锐:首先,市政供水特许经营权是基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授予的行政特许,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其转让受到严格限制,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许可权益,而非可以自由买卖的财产所有权。其次,所谓的“供水管网”是埋设于地下的构筑物,是土地的附着物,属于不动产范畴。根据物权法原理及融资租赁的法律本质,租赁物的所有权必须能够清晰、独立地转移。而管网与土地无法分离,其所有权的转移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均存在根本障碍。因此,这份合同缺乏真实的“融物”属性,实质是以租赁为名、借贷为实的融资安排。
一旦法院采纳这一观点,后果不堪设想。合同无效意味着我们精心设计的加速到期、取回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等核心风控措施将全部落空,数亿元债权将沦为无任何优先受偿保障的普通债权,回收前景瞬间黯淡。
二、深度剖析:穿透“融物”面纱,直面效力危机
面对如此严峻的挑战,我们团队的第一反应不是匆忙反驳,而是进行彻底的“沙盘推演”和“自我诊断”。我们必须承认,对方的抗辩击中了此类交易长期存在的软肋。近年来,监管态度日趋明确。例如,相关监管规定已指出,不得将道路、市政管道、水利管道等构筑物作为租赁物。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也日益清晰: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必须兼具“融资”与“融物”双重属性,若租赁物所有权无法转移,或租赁物本身不适格(如无形资产、消费物),则可能被认定为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
本案的危机核心正在于此。法官很可能运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穿透复杂的交易文件,直指本质:租赁公司支付了资金,平台公司定期支付“租金”,所谓的“管网和特许经营权”仅仅是构建法律关系的“道具”,并未发生真实的、具有担保功能的所有权转移。这完全符合“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认定特征。
但我们同样发现,司法实践并非一刀切。在涉及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复杂背景下,部分判决展现出一定的灵活性:即便否定其融资租赁性质,也并不必然导致合同全部无效。只要双方借贷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尤其是利率上限),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仍可被认定为有效。这为我们指明了战略转移的方向——从力保“融资租赁合同”的名分,转向坚守“合法有效债权”的实质。
三、破局之路:诉讼防御与商业重整的双轨策略
基于上述判断,我们制定了“庭上稳固债权,庭外重构保障”的综合策略。
在诉讼层面,我们采取了务实且有力的防御姿态。 我们并未在法庭上固执地坚持合同性质不可动摇。相反,我们向法庭坦诚陈述了交易背景:这是双方在当时政策环境下,为支持地方实体经济发展、盘活存量资产而进行的一次有益尝试,资金全部用于法定允许的基建领域,产生了积极社会效益。我们强调,无论法律关系的名称如何,租赁公司基于合同支付巨额资金的事实,以及平台公司获得并使用该资金的事实,构成了清晰、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我们提交了完整的付款凭证、资金用途证明、项目评估报告以及政府相关会议纪要,用扎实的证据链证明交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与此同时,我们主动引导法庭关注“对价”的公平性。我们提出,即便将“租金”重新界定为“本金与利息”,其计算方式所形成的综合资金成本,也完全在当时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范围之内,不存在显失公平或高利贷的情形。此举成功地将庭审焦点,从充满争议的“合同性质定性问题”,部分转移到了相对客观的“债权数额核算问题”上。
在诉讼之外,我们同步启动了更具建设性的“合规重构”谈判。 我们与对方及其背后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了多轮紧急磋商。我们指出,原合同结构的法律瑕疵对双方而言都是巨大的潜在风险,一旦被司法否定,将导致“双输”局面。我们提出了一套可行的解决方案:在尊重司法可能认定的基础上,双方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将剩余债权明确为一项具有清晰还款计划的普通金钱债务。同时,为确保债务履行,我们要求由信用等级更高的园区管委会或上一级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这一方案,既为法院可能作出的“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的判决预留了接口,又为我方债权筑牢了新的安全屏障。
四、胜诉启示:在规则边缘寻找确定性
案件的最终结果印证了我们策略的前瞻性。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特许经营权”及管网设施,不符合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关于租赁物应具备“可流通、所有权可转移”的基本要求,故双方之间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但是,法院同时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真实的借贷法律关系,该借贷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平台公司应参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经核算,利率水平合理)向租赁公司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
对我方当事人而言,这无疑是一场关键的胜利。我们不仅成功保全了全部债权本金,确保了资金安全回收,更通过庭外达成的补充担保,显著提升了债权的信用等级和可实现性。此案后来成为我们团队处理类似非标融资、基础设施融资项目的经典参考。
这个案例给金融法律实务界,特别是从事基础设施投融资业务的同行,留下了几点深刻的启示:
合规是创新的边界,而非敌人。 任何金融创新,尤其是涉及特许经营、公共设施等敏感领域的交易结构设计,必须将法律合规审查置于首位。在交易架构设计阶段,就应聘请专业律师对核心标的物的法律性质进行穿透式分析,评估其作为租赁物的适格性风险,绝不能仅满足于会计处理或现金流安排。
诉讼目标应服务于商业本质。 当合同效力面临根本性质疑时,律师的智慧在于快速识别核心风险,并灵活调整诉讼策略。有时,放弃对某种“法律关系形式”的执着,转而全力捍卫“核心经济利益”的实质,是更明智的选择。诉讼的目的不是赢得一场学术辩论,而是为客户实现最大化的商业利益。
“效力转换”下的风险预案至关重要。 对于游走于法律模糊地带的交易,律师应在项目初期就协助客户设计“B计划”,即一旦主合同性质被否定,如何通过担保、债务确认书、差额补足承诺等增信措施,确保基础债权不受根本性损害。事前的风控条款设计,远胜于事后的诉讼补救。
监管动态是业务的生命线。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构近年来连续发文,明确强调融资租赁要回归“融物”本源,严禁以不适格资产作为租赁物。这要求从业者必须持续关注监管政策变化,及时调整业务方向,确保业务模式始终行驶在合规的轨道上。
归根结底,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在法律与商业的交叉地带,真正的专业价值不仅在于熟知规则,更在于懂得如何在规则的张力中,为客户架起一座通往安全彼岸的桥梁。这既是律师的职责,也是这个职业的魅力所在。
关键词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律师; 特许经营权; 融资租赁纠纷律师;
合规风险; 合同效力; 基础设施;
诉讼代理; 金融创新;法律实务;
资产盘活;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于商事合同与融资租赁领域的复杂争议解决,是该领域内兼具深厚学养与丰富实战经验的资深专家。在处理涉及特许经营权、管网设施等非典型租赁物的融资纠纷中,她尤其擅长从交易结构与法律实质的冲突点切入,精准识别合同效力风险,并通过构建逻辑严密、兼顾商事效率与司法价值的代理方案,为客户化解重大法律危机。
林智敏律师的执业风格以“前瞻性风控”与“策略性诉讼”见长,不仅精于法庭辩论,更善于在诉讼前后为客户设计合规重构与债务重组方案,实现商业目的与法律安全的最大化平衡。其代理的某园区基础设施融资租赁合同效力争议案,因在“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的认定中成功捍卫债权人核心权益,并推动行业对类似非标融资模式的合规反思,已成为业内研讨的典范案例。
作为多家金融机构及基础设施投资企业的常年顾问,林智敏律师始终致力于在金融创新与法律规制之间探寻可行路径,其专业见解与实务成果在业内享有广泛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