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

提问
林智敏律师文集

出租人别除权、取回权与共益债清偿的优先顺位实战推演

大律师网     2026-04-24

导读:出租人别除权、取回权与共益债清偿的优先顺位实战推演

年的执业生涯中,我处理过形形色色的合同纠纷,但每当案件与破产程序交织,便如同步入一场法律与商业的复合型棋局。去年经办的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便是一个典型缩影。我方代理出租人,对手方是已进入重整程序的制造业企业。案件的核心争议,聚焦于那套价值不菲、仍矗立在破产厂区内的生产线设备——它究竟是我们的财产,还是破产财产?我们该主张取回、别除,还是争取共益债务清偿?这不仅关乎法律条文的解释,更是一场关于权利顺位与商业现实的精密推演。

 

案件的起点清晰明了:

一份为期五年的融资租赁合同,租期未半,承租人便因资不抵债被法院裁定重整。设备的所有权登记在我方名下,这看似为我们竖起了一道坚实的权利屏障。然而,破产程序的启动,瞬间让简单的所有权关系复杂化。管理人接管企业后,第一时间向我们表明了态度:设备是维持企业“营运价值”、吸引战略投资的关键资产,希望继续使用,但对于如何保障我方权益,却语焉不详。

 

彼时,我们面前摆着三条法律路径:

一是行使取回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主张取回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二是申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即行使别除权,就设备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三是若设备被继续使用,则主张因此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要求随时清偿。

三条路看似并行,实则暗藏取舍与风险。

 

取回权最符合物权逻辑,但现实骨感。那套生产线设备高度专业化,拆卸、搬迁成本惊人,且一旦离开现有工业环境,其市场价值将大打折扣。更关键的是,管理人极有可能以《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及“重整必需”为由,拒绝我们的取回请求。届时,我们将陷入一场耗时费力的诉讼,而设备在诉讼期间产生的损耗与价值贬损,风险均由我方承担。

 

别除权为我们提供了优先受偿的保障,但前提是设备需要被处置变现。在重整背景下,管理人首要目标是维持经营、挽救企业,而非变卖核心资产。这意味着,即便别除权得到确认,受偿也可能是一个漫长且充满变数的过程。

 

经过团队内部的反复论证,我们决定采取一种“递进式”的复合策略:以取回权的法律主张作为谈判基石,以别除权的优先地位作为核心保障,同时为共益债务的认定预留空间。我们向管理人正式发出了行使取回权的律师函,此举并非意在立即拉走设备,而是明确宣示权利,奠定我们在后续谈判中的法律优势地位。不出所料,管理人复函以“维护营运价值”为由婉拒。

 

这正在我们预料之中。我们随即转向第二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明确主张对租赁设备享有担保物权,债权数额以设备的评估价值为限。我们提交了全套证据:融资租赁合同、动产担保登记证明、付款凭证以及第三方出具的设备价值评估报告。我们重点阐明,即便取回权因重整需要受到限制,我方对租赁物享有的担保权益也绝不因此消灭,其性质应转化为对设备变现款的优先受偿权。

 

真正的博弈在债权人会议上展开。我们向全体债权人阐明立场:我们理解并支持重整,但重整的成本与风险应由全体利益相关方公平分担,而不能以牺牲特定财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我们指出,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使用我方设备,那么这种使用本质上是为了破产财产的整体增值,由此产生的债务完全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共益债务的规定,即“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应当获得随时、足额的清偿。

 

我们的策略逐渐奏效。管理人与意向投资人认识到,排除该设备,重整计划将无从谈起。谈判焦点从“能否使用”转向了“以何代价使用”。我们适时引用了破产法司法解释的相关精神,提出一个分阶段、多层次的清偿方案:将破产受理前的欠付租金确认为担保债权;将破产受理后至重整计划批准期间的设备占用费,按市场标准核算,列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优先支付;同时,在未来的重整计划执行期内,设定明确的租金支付节点与额外的履约担保。

 

最终,这一方案被写入重整计划草案,并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及法院裁定批准。方案不仅确保了我方破产受理前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地位,更将破产后的设备使用费提升至共益债务的清偿顺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经济效果的最大化。

 

回首此案,其成功不在于选择了某一条“正确”的道路,而在于我们没有机械地割裂取回权、别除权与共益债务请求权。在破产程序的动态博弈中,它们更像是一组可以灵活组合的工具。律师的价值,在于深刻洞察不同权利在破产程序不同阶段的效力强弱与实现可能,将法律上的静态权利,转化为谈判桌上动态的、最优的清偿方案。当租赁物陷入破产漩涡,出租人需要的不仅是对法条的熟稔,更是一种在复杂系统中构建权利实现路径的战略思维。 

 

关键词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破产清算律师 别除权 

取回权 共益债务 债权人会议 

破产重整方案担保债权实现 管理人谈判 

诉讼策略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长期深耕于融资租赁与破产法交叉领域的复杂商事争议解决。其执业尤其擅长处理租赁物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冲突与价值实现,对于出租人取回权、别除权与共益债务清偿顺位等前沿实务问题,拥有独到的策略设计与实战经验。

 

在办理涉及租赁物成为破产财产的案件时,林律师善于穿透复杂的交易结构与法律程序,精准定位各方核心利益诉求。其代理思路不仅注重法理上的严谨论证,更强调在破产重整的宏观背景下,为客户设计可实现、可落地的权利实现路径,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与推动企业重整再生之间寻求精妙平衡。

 

凭借对融资租赁行业生态与破产审判逻辑的深刻理解,林律师代理的多个案件因在权利性质认定、清偿顺位构建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被收录为行业参考案例。其撰写的专业文章与实务指引,以视角前瞻、逻辑缜密著称,持续为融资租赁行业的风险防控与争议解决提供高价值指引。

相关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