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06-02
在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争议焦点往往集中于劳动关系解除的合法性、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问题。近期,我代理的姜某某诉武汉某电器公司一案,成功为当事人追回各类劳动赔偿共计20余万元,有力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文以此案为例,深度解析劳动合同纠纷的几大核心争议点。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争议焦点
姜某某于2020年入职武汉某电器公司担任区域销售经理,月薪结构为“基本工资+绩效+提成”。2023年初,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姜某某随即委托我代理此案。经梳理证据,我们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解除理由不成立,未能提供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公示的绩效考核制度;2)长期安排姜某某周末参加客户活动及内部会议,未支付相应加班费;3)入职后前六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核心争议点包括: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点。
二、办案策略与法律适用
针对上述争议,我们采取了分项诉请、证据链闭合的代理策略。
1.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7条,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解除,需证明姜某某“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庭审中,公司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其“末位淘汰”式解除被仲裁委认定为违法解除。据此,我们主张了双倍经济补偿作为赔偿金。
2. 关于加班费:姜某某提供了周末工作群的聊天记录、钉钉打卡截图、以及参会签到表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2条,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加班事实,公司反驳需提供相反证据。公司未能提供考勤原始记录,最终仲裁委采信了我方主张,核算了长达两年的周末加班费。
3. 关于双倍工资差额:公司承认未签订前六个月合同,但辩称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在职期间时效从解除劳动关系时起算。我方主张成立,仲裁委支持了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三、裁判结果与实务启示
最终,仲裁委裁决武汉某电器公司支付姜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等共计20.3万元。该案充分说明,在劳动合同纠纷中,证据细节决定案件走向。对于劳动者而言,务必保存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条、工作沟通记录等关键文件;对于用人单位,规范的用工管理制度与书面合同签订是规避法律风险的核心。
作为专业劳动法律师,我精于从繁杂的事实中梳理法律争点,通过精细化计算与举证,最大化维护当事人权益。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纠纷,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