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06-02
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实际施工人(尤其是没有资质的个人或劳务班组)追讨工程款往往面临法律关系复杂、证据缺失、层层转包等难题。近期,我成功代理了肖某春(追回50余万元)、韩某波(追回200余万元)、武汉某建筑公司(追回100万余元)等多起工程款案件。本文总结此类案件中四大核心争议与实务应对策略。
一、争议焦点一:谁是付款义务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及违法转包人追偿
在韩某波一案中,韩某波作为实际施工人,从某建设公司处承接了某商业体的部分土建工程。但该建设公司早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无偿付能力。我代理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某地产公司)主张权利。核心法律依据是:发包人欠付转包人工程款时,应在欠付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我方申请法院责令发包人提交其与总包方的结算资料,最终查明发包人尚欠总包方300余万元,法院据此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韩某波支付200余万元。
二、争议焦点二:工程款结算依据——缺少正式合同与结算单怎么办?
在肖某春案中,肖某春仅与分包人口头约定,负责某小区的防水工程,完工后分包人失联,且无书面结算单。我方通过组织以下证据链获得法院支持:1)施工期间的现场照片、视频及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肖某春实际组织施工;2)业主方签字的《分项工程验收记录》;3)申请司法鉴定,对已完成工程量及造价进行评估。法院依据鉴定意见,结合现场证人证言,酌定工程款为50余万元。此案启示:没有合同,不等于没有权利;施工过程中的过程性文件、影像资料、现场证人至关重要。
三、争议焦点三:工程质量反诉的应对——证明已验收合格或发包人擅自使用
工程款案件中,发包人常以“质量不合格”为由反诉拒付。在武汉某建筑公司案中,发包方提出渗漏等质量问题。我方举证了《竣工验收报告》及《质量保修期满确认函》,证明工程已通过五方验收且质保期已届满。同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发包人早已将商铺出租营业,属于擅自使用。最终法院判决发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100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结语
工程款追索,本质是一场证据组织与法律适用的精密战役。无论是个人包工头还是大型建筑企业,我均能提供从工程量固定、证据保全、司法鉴定全流程法律服务。欢迎就具体案件深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