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03-30
2026年3月24日15时50分,苏州峰学蔚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张雪峰因心源性猝死,在苏州逝世,终年41岁。
突发离世对家庭而言是沉重打击。从法律视角审视,此类事件同时引发一系列现实而严肃的问题:个人资产如何完成继承,公司控制权如何实现延续,以个人IP为核心的商业模式能否存续。
在企业家群体中,这并非孤例。2023年杉杉集团创始人郑永刚突发心梗去世,因生前未订立遗嘱,其前妻之子与现任配偶围绕上市公司控制权展开激烈争夺,公司治理一度陷入动荡。2024年宗庆后去世后,三名自称非婚生子女的原告在香港起诉宗馥莉,要求确认18亿美元信托基金归属;同时在杭州起诉要求确认对娃哈哈集团29.4%股权的法定继承权。上述杉杉集团与宗庆后两案分别暴露了再婚家庭与非婚生子女情境下的继承困境,共同指向一个长期存在却常被忽视的问题:中国民营企业家的财富传承,缺乏系统性的制度安排。
本文不对逝者个人情况做过度推测,仅基于公开信息,从法律角度分析企业家突发离世后财富传承的一般逻辑与制度性思考。
一、资产结构:张雪峰商业版图的法经济学考察
在公众认知中,张雪峰以语言犀利、为普通学子提供升学指导的“考研导师”形象著称。但从工商信息来看,其商业版图远较此复杂,呈现出“核心企业+关联公司+投资布局+个人IP”的多元化特征。
核心资产结构如下:
据媒体报道及业内人士估算,张雪峰个人身家达数亿元。这一数字背后,是其二十年商业积累的缩影。其资产结构中"个人IP"与"知识产权"占比较高,这两类资产的价值高度依赖于权利人本人生存状态,在继承场景下面临特殊的估值与延续难题。
二、法定继承的制度逻辑:无遗嘱安排下的被动分割
张雪峰案例引发法律界关注的重要原因在于:据公开信息,其生前未设立遗嘱或家族信托。这意味着,其资产分配将依照《民法典》的法定继承规则进行。
(一)法定继承的规范结构与计算逻辑
《民法典》第1127条确立的法定继承顺序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据公开信息,张雪峰的法定继承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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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张姩菡(11岁,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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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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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存在合法配偶,因张雪峰曾于2020年离婚且再婚传闻未经证实,须分情形讨论(详见本节第(三)部分)。
继承程序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存在合法配偶,婚姻存续期间积累的共同财产(包括婚后取得的股权、存款、房产等)中的50%划归配偶所有,不作为遗产处理。这一分割的法律依据在于《民法典》第1062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一方死亡仅触发分割程序,而非继承程序。
第二层次:遗产分配。剩余50%的夫妻共同财产,加上可能存在的婚前个人财产,构成遗产总额,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
(二)未成年人继承的制度性约束
女儿张姩菡尚未成年,其继承的财产由监护人代为管理,直至年满18周岁。《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据公开信息,张雪峰与李丽婧于2020年离婚,李丽婧作为女儿的生母,是法定监护人之一。若女儿继承财产,将由李丽婧代为管理至女儿成年。
(三)婚姻状况的法律不确定性
据公开信息,张雪峰与李丽婧于2020年离婚,两人育有一女张姩菡。离婚后,两人仍以女儿父母身份共同参与家庭事务,但法律上已无婚姻关系。
关于张雪峰是否再婚,网络传闻不一,涉及不同姓名,均未获官方证实。其婚姻状况的模糊性为遗产继承增添了关键变数,需分情形讨论:
情形一:未再婚。若张雪峰离世时无合法配偶,则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女儿张姩菡、母亲(健在)。前妻李丽婧不参与遗产分配。女儿可继承约50%遗产(与奶奶平分),其份额由监护人代管。
情形二:已再婚且存在合法配偶。若张雪峰与现任配偶于2020年离婚后合法登记结婚,则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现任配偶、女儿、母亲。此时,现任配偶先分得婚姻存续期间(再婚之日至今)夫妻共同财产的50%,剩余部分由三人均分。女儿最终份额约16.7%,由监护人代管。
网传张雪峰可能于2025年订立公证遗嘱明确指定全部遗产由女儿继承,但该信息尚未获官方确认。
婚姻状况的模糊性,加上遗嘱存在的不确定性,使得最终分配方案需以有权机关认定为准。
三、股权继承:财产继承与公司治理的结构性张力
相较于现金、房产等资产的分配,公司股权的继承涉及股东资格的继受与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其法律结构与商业影响更为复杂。核心问题在于:继承人能否成为股东?若能,以何种比例、行使何种权利?
(一)《公司法》第九十条的规范分析
《公司法》第九十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文确立了”原则继承、约定排除”的规范结构。其制度逻辑在于:一方面,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当然可以继承;另一方面,股东资格涉及公司的人合性基础,立法允许公司通过章程予以限制。具体而言:
第一,若峰学蔚来的公司章程未对股权继承设置限制,各继承人将直接成为公司股东,按比例持有股权。
第二,若公司章程明确约定“股权不得继承,应由其他股东或公司回购”,则继承人仅能获得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无法成为公司股东。
目前峰学蔚来的公司章程内容尚未公开。但根据公开信息,该公司成立于2021年,张雪峰持股75%,其余股份由苏州研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两名自然人持有。公司章程是否设置了限制股权继承条款,将直接影响公司的控制权归属。
(二)股权比例与实际控制权的制度性分离
即便女儿作为继承人获得较大比例的股权(由其监护人李丽婧代管),股权比例并不等同于实际控制权。这一分离源于以下结构性因素:
第一,个人IP的不可继承性。峰学蔚来的商业模式具有显著的“个人IP驱动”特征,前端获客高度依赖张雪峰本人的流量与公众影响力。与厂房、设备等有形资产不同,个人IP本质上依附于特定自然人的生命与人格,无法通过继承转移。失去这一核心入口,企业商业模式的可持续性面临根本挑战。
第二,管理能力的专业壁垒。监护人李丽婧长期从事学术研究,缺乏企业运营经验。即便女儿继承的股权由其代管,实际经营仍面临挑战。
第三,核心团队的稳定性。部分核心高管与讲师系基于张雪峰个人号召力加入。创始人离世后,团队的凝聚力可能下降,存在核心人员流失的风险。
第四,外部投资方的博弈诉求。峰学蔚来存在其他股东,且公司通过峰学蔚来出资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LP。外部投资方通常基于创始人的个人能力与商业模式进行投资,创始人离世后,其可能重新评估公司价值,或要求退出,或参与控制权安排。
(三)公司治理转型的三种可能路径
基于商业逻辑与法律结构分析,张雪峰名下公司的治理转型主要有三种可能:
路径一:家属继承加职业经理人运营。由女儿继承股权(监护人李丽婧代管),但不参与日常管理,委托职业经理人或联合创始人运营。此为较常见的平稳过渡路径,但前提是能够引入具备行业经验且值得信赖的管理团队。
路径二:引入战略投资或被并购。峰学蔚来拥有较大的流量基础与较为成熟的升学服务体系,具备商业价值,对于有意布局升学规划赛道的资本而言,可能成为收购标的。通过资本注入,既可补充运营资金,亦可借助外部资源延续品牌。
路径三:业务收缩与品牌转型。失去核心IP后,部分依赖个人影响力的直播、短视频业务可能缩减,公司转向纯线下咨询、课程研发等轻量化运营模式,弱化个人标签,强化平台化服务能力,完成去IP化转型。
四、有限合伙份额的继承:财产性权利的规范继受
除核心教育业务外,张雪峰还以有限合伙人(LP)身份涉足创投领域,聚焦硬科技赛道。公开信息显示:
(1)2024年7月,通过峰学蔚来认缴出资1600万元,成为苏州永鑫融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的LP;
(2)2025年2月,出资1000万元,入股苏州永鑫开拓二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这两只基金的管理机构均为永鑫方舟,主要投资方向为芯片半导体、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硬科技领域。通过这一布局,张雪峰间接持有中际旭创、昀冢科技、罗博特科、东微半导、纳芯微、知行汽车科技等6家已上市公司的权益。
有限合伙份额的继承相对明确。LP份额属于财产性权利,不直接涉及合伙事务执行权。各继承人(视婚姻状况而定)可按法定继承比例分享未来的投资收益。实际操作中需要通知普通合伙人(GP),并关注有限合伙协议中是否有关于“继承人资格”的特殊约定(如继承人仅享有财产收益权,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人)。由于相关合伙协议未公开,具体权利义务以约定为准。
五、制度工具的缺失:家族信托未设立的规范后果
张雪峰的案例反映出我国家族企业财富传承中制度工具运用不足的普遍问题。从比较法视角观察,西方家族企业普遍采用“股权信托+家族宪章+遗嘱”的组合工具,而中国企业家对此类制度的认知与运用仍处于初级阶段。
(一)家族信托的制度功能于规范基础
如果张雪峰生前设立家族信托,其法律效果将有明显不同:
第一,风险隔离。《信托法》第15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在不存在恶意避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情形下,信托财产不因委托人离世而被追偿或分割。设立时点的选择尤为关键——在财务状况健康、无潜在债务纠纷时设立,隔离效果最为稳定。
第二,防止挥霍。可通过信托条款设置分期给付、条件给付(如升学、结婚、创业等节点),避免继承人因年幼或缺乏理财能力而一次性处置大额财产。张雪峰女儿年仅11岁,此项功能尤为重要。
第三,控制权锁定。可将公司股权置入信托,约定由信托作为股东,指定管理层行使表决权。既可保障继承人获得收益,又可避免公司控制权因继承而分散。
第四,隐私保护。遗嘱需经继承权公证,全体继承人均可知晓遗产内容;而信托的分配方案属于合同约定,无需公开,可减少家庭内部矛盾。
从实践层面观察,我国家族信托业务近年呈现快速增长态势。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截至2024年末家族信托余额已达6435.79亿元;据市场机构统计,截至2025年三季度末,该规模已突破9500亿元。2025年4月10日,北京市金融监管局与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正式启动全国首个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此后,中信信托、外贸信托等机构已成功落地多项股权信托项目,股权信托的制度障碍正在逐步消除。
(二)遗嘱信托的制度探索与实务困境
《民法典》第1133条首次明确规定遗嘱信托,为财富传承提供了另一制度通道。然而,从司法实践观察,遗嘱信托的落地仍面临诸多挑战。
以“国内遗嘱信托第一案”【(2017)豫15民终4342号】为例,李某在遗嘱中将约1400万元资产转化为信托财产,指定妻子与兄弟为受托人,子女为受益人。遗嘱效力虽经两审确认,但在执行过程中,受益人之间因信托财产金额、受托人履职等问题再次诉讼,最终各方达成一致终止该遗嘱信托,遗产回归法定继承。这一案例揭示:遗嘱信托的有效设立不仅需要遗嘱本身符合形式要件,还需确保信托条款具备可执行性——包括信托财产的确定性、受托人的可操作性、受益人范围的具体化。
(三)制度工具运用不足的深层成因
对比李想、罗永浩等同期创业者,张雪峰在财富架构上的规划较为薄弱。这反映出部分知识付费领域创业者更倾向于“超级个体”模式,对企业治理的系统性风险关注不足。
更深层次原因包括:一方面,传统文化中对“死亡”的避讳使得立遗嘱被视为不吉利;另一方面,专业的财富传承法律服务在我国仍处于发展初期,部分高净值人士对家族信托、股东互保等工具的功能与门槛了解有限;第三,我国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普遍存在“人企不分”的特征,企业家个人与企业资产高度混同,增加了传承规划的难度。
六、制度构建:财富传承的规范性建议
张雪峰的案例给所有企业家财富传承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反思。从法律实务角度,建议采取以下分层次安排:
第一层:遗嘱——基础性规范安排
1. 明确遗产分配方案,避免法定继承带来的“被动分割”;
2. 重点关注公司股权、知识产权、虚拟财产等“特殊资产”的安排;
3. 注意《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的“必留份”制度:若遗嘱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该部分无效;
4. 建议采用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可有效减少继承程序中的效力争议。
第二层:架构——股权传承的系统性规划
1. 修改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第九十条的授权,明确约定股权继承的限制条件,如“继承人仅享有财产收益权,股东资格由其他股东或公司回购”;
2. 设立股东互保机制。股东之间互为投保人及受益人,结合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一方离世时,保险理赔金用于向继承人收购股权。该安排可实现人寿保险与股权转让协议的嵌套,既保障继承人获得合理对价,又能避免外部人进入公司;
3. 明确接班人安排。提前明确接班人计划,建立稳定的核心管理团队,避免“群龙无首”的治理真空。
第三层:信托——高净值人群的综合安排
1. 家族信托。实现风险隔离、防止挥霍、控制权锁定、隐私保护等综合功能。根据现行监管要求,家族信托初始实收信托不低于1000万元。
2. 遗嘱信托。通过遗嘱设立信托,在委托人去世后,由受托人按照遗嘱内容管理、分配遗产。需确保信托条款符合《信托法》规定的要件,具备可执行性。
3. 保险金信托。以保险金请求权作为信托财产,兼具保险的杠杆功能和信托的传承功能。近年来保险金信托业务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已成为高净值人群财富传承的重要工具之一。
结语
张雪峰曾在直播中表示:“我的人生目标就是,我希望可以成为同学们、家长们,一代人的那种回忆,你说挣多少钱对我来说已经不重要了,能够帮到大家,这个是最重要的。”
如今,他以一种突然的方式成为一代人的记忆。其留下的不仅是商业资产,更是一份关于企业家财富传承制度安排的考卷。这份考卷既面向其家属,亦面向所有面临类似问题的民营企业创始人,乃至每一个需要规划身后事务的普通人。
财富传承的本质,是在法律框架下,通过对制度工具的合理运用,实现个人意愿的延续、家庭稳定的维护与企业价值的传承。杉杉股份的控制权之争、娃哈哈的继承人纠纷、张雪峰案的制度困境——这些案例共同表明:提前规划,既是对自身商业成果的负责,亦是对家人与员工未来的保障。企业家的终极责任,不仅在于创造财富,更在于为财富找到可持续的制度归宿。
(本文仅基于公开信息进行法律视角下的制度分析,不构成对任何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涉及的财产性质、继承人身份等均以有权机关最终认定为准。)
作者简介
申 云 律师
申云律师,深耕法律行业十余年,主要执业领域涵盖金融科技、投融资并购、低空经济、民商事争议解决、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以及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与辩护、金融犯罪辩护。曾为京东集团旗下京东金融、京东科技、京东物流等板块提供系统性法律支持,深度参与私募基金非诉架构设计及对赌仲裁,累计代理私募仲裁案件金额超10亿元,对复杂金融产品的法律结构与风险控制有深刻理解。
申律师致力于为企业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专业法律服务,涵盖早期投融资、合规体系建设,商事合同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与风险防控,以及争议解决与不良资产处置等环节。擅长将法律专业能力与商业策略深度融合,助力企业稳健发展。其服务客户包括大型国企、上市公司及高成长性创新企业,并曾多家企业的境内外投资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支持。在企业商事账款管理和债务追偿等方面,申律师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凭借出色的专业能力和执业表现,申律师数次获得盈科全国、盈科上海“优秀律师”荣誉称号,承办案例获评律所十大经典案例、十佳法律文书,代理意见曾荣获盈科全国优秀法律文书大赛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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