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03-16
监察 管护
释法说理法庭外
管护,是监察法修订后(2025年6月1日施行)新增的一项监察措施。
一、什么情形下适用管护措施
对于未被留置的下列人员,监察机关发现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经依法审批,可以进行管护:
(一)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自动投案人员;
(二)在接受谈话、函询、询问过程中,交代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
(三)在接受讯问过程中,主动交代涉嫌重大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
“严重职务违法”是指根据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事实及证据,被调查人涉嫌的职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可能被给予撤职以上政务处分。
二、管护措施的适用
采取管护措施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被管护人员送留置场所,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监察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对被管护人员进行谈话、讯问。
管护时间不得超过七日,自向被管护人员宣布之日起算。因案情复杂、疑难,在七日以内无法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护决定的,经审批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延长管护时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管护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管护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当面通知的,由有关人员在《管护通知书》上签名。无法当面通知的,可以先以电话等方式通知,并通过邮寄、转交等方式送达《管护通知书》,要求有关人员在《管护通知书》上签名。有关人员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因可能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而不宜通知的,应当按规定报批,记录在案。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管护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三、被管护人员的权利保障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管护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对其谈话、讯问的,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和时长,谈话笔录、讯问笔录由被谈话人、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四、管护措施的解除和变更
对被管护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管护措施的,应当按规定报批后解除管护或者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管护期满的,应当按规定报批后予以解除。
在管护期满前,将管护措施变更为留置措施的,按照关于采取留置措施的规定执行。
五、管护措施的申请变更
被管护人员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变更管护措施。监察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六、申诉和追责
采取管护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解除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对违反规定采取管护措施,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不予解除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七、刑期折抵
被管护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管护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