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03-16
监察措施 强制到案
释法说理法庭外
强制到案是监察法修订后(2025年6月1日施行)新增的一项监察措施。
一、什么情况下适用强制到案措施
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对于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被调查人,经依法审批,可以强制其到监察机关谈话场所或者留置场所接受调查。
“严重职务违法”是指根据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事实及证据,被调查人涉嫌的职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可能被给予撤职以上政务处分。
二、强制到案措施的时限
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依法需要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的,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两次强制到案间隔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强制到案的方式变相拘禁被调查人。两次强制到案的间隔时间从第一次强制到案结束时起算。
监察机关在强制到案期限内未作出采取其他监察强制措施决定的,强制到案期满,应当立即结束强制到案。
三、采取强制到案措施的程序
采取强制到案措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首次通知到案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确因情况紧急无法书面通知的,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并将相关情况制作工作笔录。
采取强制到案措施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向被强制到案人员出具《强制到案决定书》。被强制到案人员在《强制到案决定书》上填写到案时间,并签名、捺指印,结束后填写结束时间,并签名、捺指印。被强制到案人员拒绝填写或者签名、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
监察机关采取强制到案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四、申诉和追责
采取强制到案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解除或变更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对违反规定采取强制到案措施,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不予解除或者变更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