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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职务侵占-无罪撤案

大律师网     2026-04-10

导读:一、案件背景洪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始于2022年10月下旬,当时洪某被刑事拘留。案件起因是洪某与上海某某企业

一、案件背景

洪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始于202210月下旬,当时洪某被刑事拘留。案件起因是洪某与上海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在财务顾问服务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根据案件材料显示,洪某与上海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存在财务顾问服务合作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双方合作的具体项目是"某某国际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服务"项目,该项目涉及股权解禁财务顾问服务。

在案件发展过程中,洪某的家属委托了律师作为辩护人。律师通过查阅案件材料和多次会见嫌疑人,认为洪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因为洪某并非被害人公司的员工,而是与公司合伙从事股权解禁财务顾问服务。微信记录中虽然提到让洪某以公司员工身份进行相关工作,但我认为这仅为业务活动需要,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实际发放工资。

在批捕阶段,律师与检察官进行了多次沟通,检察官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同时,被告人家属将洪某拿走的钱款退回一部分,这一举措有助于检察官作出对洪某有利的决定。最终,检察官作出不批捕决定,洪某被取保候审。

202212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上海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报案人对洪所涉嫌的职务侵占行为表示谅解,并在收到退款后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同时恳请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能够免除对洪时刚的刑事处罚予以不起诉处理。20237月,该案最终撤销案件,洪某获得无罪释放。整个案件从202210月洪某被刑事拘留,到20237月撤销案件,历时约9个月,最终以洪某无罪撤案告终。

二、洪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主体资格的法律分析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首先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特定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即特殊主体。这一主体资格要求是区分职务侵占罪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在本案中,洪某与被害人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向洪某发放工资,因此洪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从案件材料来看,洪某实际是与被害人公司合伙从事股权解禁财务顾问服务,而非公司员工。在微信记录中虽然提到让洪某以公司员工身份进行相关财务顾问工作,但这只是为了业务活动需要,对外名义上的称呼,并不构成实际的劳动关系。洪某在情况说明中明确表示:"本人为本次项目对接方,通道方。王孟某某为本项目承销方。双方属于合作关系,我方不隶属于上海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某某公司是由承销方提供用于本次项目签约的公司主体(无实际经营)"。这一表述清晰地表明了洪某与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性质,而非雇佣关系。

从财务顾问服务协议来看,洪某并非协议的签约方,协议是由甲方许与乙方上海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洪某只是作为项目参与方,负责协调和对接工作。这一点进一步证明了洪某并非公司员工,而是项目合作方。在财顾服务费结算通知中,洪某的妻子刘的账户被列为上海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授权指定账户之一,用于接收财顾服务费用。这种安排也表明洪某与公司之间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为如果是劳动关系,公司通常会直接向员工个人账户支付工资,而不是向其家属账户支付服务费用。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有着严格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这种关系的认定不能仅凭名义上的称呼,而应当考察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发放工资、是否缴纳社会保险等因素。在本案中,洪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上述任何一种实质性关系,因此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从法律适用角度看,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要求是一种构成要件要素,缺少这一要素,行为就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刑法理论中,这被称为"构成要件该当性"的缺失。洪某不具备公司员工身份,因此其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也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认可,检察官最终作出不批捕决定,洪某被取保候审,最终案件被撤销,洪某获得无罪释放。

综上所述,洪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洪某与上海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这一点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包括微信聊天记录、财务顾问服务协议、财顾服务费结算通知等。因此,从法律上讲,洪某不应当承担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三、洪某行为属于合伙经营财产分配的法律分析

洪某的行为性质认定是本案的关键问题之一。从案件材料来看,洪某的行为属于合伙经营中的财产分配,而非职务侵占。合伙经营关系中的财产分配首先需要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性质。从提供的材料来看,洪某与上海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合伙经营关系。这种关系的认定对于正确判断洪某行为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

在合伙经营关系中,财产分配应当遵循合伙协议的约定。从财务顾问服务协议可以看出,双方对服务费用的分配有明确约定:"本次49.69万股减持成交价为13.5/股,经双方确认达成一致本次减持5/股以上部分作为我司及联合运营方财顾服务费(费用分开支付)"。具体分配为:授权指定账户(1)结算费用为:1.05*47.69万股=500745元;授权指定账户(2)结算费用为:7.45*47.69万股=3552905元。这种明确的费用分配约定表明,洪某获取的是合伙经营中的应得收入,而非侵占公司财产。

合伙关系中的财产分配争议与职务侵占有本质区别。职务侵占要求行为人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洪某与公司之间是合伙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其获取的是合伙经营中的应得收入,而非侵占公司财产。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王曾表示"公司的钱你想要多少可以在沟通。"。这表明双方之间的争议本质上是财产分配问题,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而非刑事犯罪问题。

在合伙关系中,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多拿了财产,这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非刑事犯罪。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伙关系中的财产分配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在本案中,双方最终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了财产分配争议,这表明在合伙关系中,财产分配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方式解决,而不需要通过刑事途径。

以下是职务侵占与合伙财产分配的区别特征对比:

区别特征

职务侵占

合伙财产分配

主体关系

行为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行为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合伙关系

财产性质

侵占本单位财物

分配合伙经营所得

行为依据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基于合伙协议的约定

法律性质

刑事犯罪

民事纠纷

解决途径

刑事追诉

协商、调解、仲裁或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洪某的行为属于合伙经营中的财产分配,而非职务侵占。洪某与上海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双方对财产分配有明确约定,洪某获取的是合伙经营中的应得收入。双方之间的争议本质上是财产分配问题,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而不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洪某的刑事责任。这一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也得到了认可,最终案件被撤销,洪某获得无罪释放。

办案心得:

洪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的处理过程经历了从刑事拘留到取保候审,再到最终撤案的完整流程。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审慎认定和对法律适用的准确把握。从刑事拘留到取保候审,再到最终撤案,每一个环节都严格依法进行,确保了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特别是检察官在批捕阶段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作出了不批捕决定,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辩护意见的重视和对法律适用的准确把握。最终案件的撤销,更是确认了洪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

案件最终结果的法律意义在于,它确认了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必须严格把握,特别是主体资格的认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即特殊主体。如果行为人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合伙关系,那么其行为就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是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这一结果对于类似案件的认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有助于准确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综上所述,洪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最终以撤销案件、洪某无罪释放的结果告终。这一结果是基于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和对法律的正确适用,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公正和权威。案件最终结果的取得,不仅是对洪某个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对法律正确适用的体现,对于类似案件的认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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