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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金通小贷公司诉百色美联能源科技公司、右江矿务局公司、叶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6-04-21

导读: 一、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百色美联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美联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右江矿务局有限公司(简称“右江矿务局”)、叶仿拥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百色美联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美联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右江矿务局有限公司(简称“右江矿务局”)、叶仿拥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求:

判令美联公司偿还贷款本金5800万元及利息4050万元(暂计至2016年5月31日);

判令右江矿务局、叶仿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确认原告对右江矿务局提供的抵押土地及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 法院查明事实

借款事实:2013年6月14日,原告与美联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5800万元,月利率2%,期限1年。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但美联公司未按期偿还本金及足额支付利息。

担保事实:右江矿务局以其名下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右江矿务局与叶仿拥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违约情况:借款到期后,美联公司尚欠本金5800万元及部分利息未还,已构成违约。

三、 法院裁判结果

偿还本息:判决美联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8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5月31日利息为4050万元,之后以58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优先受偿权:原告对右江矿务局提供的抵押物(田东县农机校东南侧土地及综合楼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连带责任:被告右江矿务局、叶仿拥对美联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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