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康祥

提问
张康祥律师文集

工人高空坠落致九级伤残,看张康祥律师如何为企业减损超26万元

大律师网     2025-07-18

导读:在建筑施工领域,劳务受害纠纷往往错综复杂,面临高额索赔款。本案中,A公司被索赔近30万,看张康祥律师如何

在建筑施工领域,劳务受害纠纷往往错综复杂,面临高额索赔款。本案中,A公司被索赔近30万,看张康祥律师如何抽丝剥茧,为顾问单位理清案件法律关系和责任主体,依法申请追加高某等人为被告,从而得以让法院查明各方的过错程度和责任比例。张律师的多维度精准辩护,为A公司大幅减损超26万元!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这场精彩的维权历程。

01.

案例基本信息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民事诉讼--

裁判时间:2023年12月6日

裁判机构: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张康祥

律师事务所: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

检索主题词:劳务受害责任;企业用工风险;侵权责任划分

02.

案例正文

多维度精准辩护,

为A公司大幅减损超26万元!

[案件索引]

(2023)浙0381民初7757号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原告王某在A公司承建的瑞安市XXX中心雨棚工程施工时,从3米高处坠落受伤,主张A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索赔金额达298561.41元。

03.

张康祥律师

代理意见

律师依法申请追加高某等人为被告,

得以让法院查明各方过错程度责任比例

一、责任主体及法律关系

本案被告高某以面积为单位将所承包的A公司的雨棚玻璃及铝板屋面安装的业务转包给原告,原告自己又雇佣他人施工。

1、原告诉状中陈述自己2022年11月26日受伤后由高某送医,并由其垫付住院的医疗费,住院6天后出院;

2、于2023年3月15日申请鉴定时在《司法鉴定意见书》第3页第(三)检验概述:鉴定机构根据原告陈述,“对方当事人高先生于2023年3月15日11时10分许经本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时提示为停机,后用被鉴定人微信联系表示不到场。”;

3、9月15日庭审中原告自己承认是老乡朱某叫他过去的,按面积承包雨棚工程的安装业务,自己叫了三个工人,400元一天;

4、原告自己申请出庭作证的两位证人证明,原告叫他们帮忙工资400元一天,而且两天半原告已经给了他们约定的工资1000元。

5、被告高某在庭上接受审判长询问时,承认自己和原告的老乡朱某及王中华共同承包了案涉的工程,并以自己的名义与A公司的项目经理卢某签订了《穹顶结构制作安装施工合同》。

二、各主体根据过错程度,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1、被告卢某是A公司的项目经理,卢某在项目管理的过程中于2022年9月18日与被告高某签订了穹顶结构棚顶安装施工合同,在工程结算单中已经写明其项目经理的身份,把案涉工程业务发包给高某、黄某、朱某三个人,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依法无需承担责任。

2、A公司作为发包方在选任方面存在一定的过错,但A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不断的在微信群里提醒大家注意安全、采取安全措施、提供安全帽、安全绳、安全网等安全设备,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参照相关案例及过错程度,A公司承担原告损失依法不应该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被告高某、黄某、朱某作为承揽人擅自将工程转包给原告,经法庭依法查明原告没有高空操作质证,整个施工过程高某等人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未尽到有效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4、原告作为成年人,没有高空操作证,违规承包工程,明知穹顶上有部分空格没有安装玻璃、容易踩空,却在未系安全绳、无安全防护网的情况下,在午休期间擅自爬上穹顶进行电焊施工,以致不小心踩空摔落受伤,自己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自己申请的两位证人亦可证明原告是在安装的过程中没有注意“玻璃安装与否”踩空掉落,进一步证明原告自己在施工中存在重大过错。

04.

判决结果解读

经代理,判决减损超26万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A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王某29724.61元。款项可交本院转付。

二、被告高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王某54949.21元。款项可交本院转付。

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旨意]

一、关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不同的法律关系及相应的法律规定依法认定当事人的过错责任。鉴于原告王某雇佣证人位东某、舒某能一起工作,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高某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的可能性更大,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其与被告高某之间系雇佣关系,依据不足,不予采纳。鉴于被告高某承认被告卢某系代表被告A公司与其签订合同,结合其他证据,本院认为被告卢某系作为被告A公司在涉案工程的项目经理与被告高某签订合同的可能性更大,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A公司与被告卢某之间存在承包关系,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因此,被告卢某的民事责任应由其用人单位被告A公司承担。原告鉴于被告高某、黄某、朱某一致认为其三人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而表示不要求被告黄某、朱某承担责任,鉴于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其三人合伙,故予以支持。

二、关于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和赔偿金额。

根据现有证据,应当确认被告高某对于施工现场的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但被告高某在明知穹顶雨棚已安装玻璃的方格与什么也没安装的方格之间无明显标志,容易导致后续安装铝板的工人误判踏空的情况下,认为原告当时工作的位置高度不高,就没有向原告提供安全防护网,且其将涉及高空作业的工作转包给原告完成时,没有对原告等人的高空作业资质进行必要的审查,应当认定其作为定作方存在定作和选任的过错。被告A公司将涉及高空作业、电焊作业的工程项目发包给被告高某,没有对高空作业、电焊资质进行必要的审查,其自己也承认存在选任过错,应当认定其作为定作人存在选任过错。原告受伤之时有戴安全帽但没有系安全绳。原告主张是被告高某未提供安全绳,被告高某主张其已经提供,是原告自己不使用安全绳。根据双方举证情况,本院对被告高某该项主张予以确认。根据现有证据,应当确认原告对其本次受伤自身存在主要过错,表现在:原告没有高空作业资质,其作为成年人在明知穹顶雨棚已安装玻璃的方格与什么也没安装的方格之间无明显标志,容易误判踏空的情况下,仍然在未系安全绳的情况下爬上3米左右高度的高处进行作业,结果在工作中自己又不小心踩空以致从高处摔落受伤。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院依法酌情确定,对于原告诉讼请求所涉的损害后果(即上述核定的原告合理损失285812.73元),除其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1900元应由被告A公司、高某分别承担其中的1/3、2/3外,其余部分280912.73元应分别由被告A公司、高某和原告各自承担其中的10%、20%和70%,即28091.27元、56182.55元、196638.91元。因此,被告A公司应赔付原告29724.61元(4900元*1/3+28091.27元)。被告高某应赔付原告59449.21元(4900元*2/3+56182.55元),扣除已付款4500元后,尚需要给付原告54949.21元。

[案例评析]

1. 法律关系厘清: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A公司将雨棚安装业务分包给高某等人,高某又将工程转包给原告,按施工面积计价,与A公司无直接用工管理关系;

提交《穹顶结构制作安装施工合同》、工资结算凭证,证明原告与高某形成承揽合同关系,A公司非直接用工主体。

2. 安全管理无过错: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A公司已向分包方高某提供安全培训记录、现场安全检查记录,并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多次强调安全绳佩戴要求;

原告作业区域玻璃安装完毕后,防护网按施工流程拆除,且原告未系安全绳属个人违规行为,与A公司无因果关系。

3. 原告重大过错:自担主要责任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未安装玻璃的方格存在踏空风险,仍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

引用《民法典》第1193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主张原告自担主要责任。

4. 责任比例抗辩:按过错程度分摊损失

A公司仅承担选任分包方的次要过错(10%),原告自身过错(70%)及分包方高某管理责任(20%)应占主要比例;

提交同类案例判决,证明法院通常对高空作业自甘风险行为的责任认定标准。

05.

律师说

企业用工风险防范指南

1. 合同精细化管理

明确分包、承揽关系,合同中约定安全责任条款,保留书面交底记录;

要求分包方提供作业人员资质证明,避免口头约定导致责任混同。

2. 安全管理留痕

建立“培训检查整改”闭环制度,留存安全会议记录、现场警示标识、防护装备发放凭证;

利用影像资料、微信通知等固定安全管理痕迹,避免争议时举证不能。

3. 争议应对策略

一旦涉诉,第一时间固定用工关系、安全管理证据,区分雇佣与承揽的法律边界;

借助专业律师梳理责任链条,争取按过错比例分摊责任,避免企业承担全额赔偿。

企业在劳务用工中需筑牢“合同+管理+证据”三重防线,遇纠纷时尽早介入法律程序。张康祥律师团队专注建设工程法律事务,擅长通过责任划分、证据博弈为企业降低风险。

相关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