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买卖合同,买家要付一些订金给卖家。为了防止卖家反悔吗,订金的作用就起到作用了,卖家违约了,订金的十倍赔偿买家。买家违约,订金打水漂。
(2)、交资料给置业公司。卖家提供房产证原件,土地证,房主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如果是夫妻房,需要房主的结婚证。买家提供收入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写夫妻两人的名字,需要提供结婚证。女方这边也要收入证明。夫妻两人的银行流水和两人的户口本。如果是买家自己代办整个业务,资料一样的准备。
(3)、置业公司或者个人把资料提供给银行,申请贷款。这里讲一下,房屋面积小于90平方的房子,公积金贷款能贷款30万,自己去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大于等于90平方的房子,看公积金余额,贷款额 等于公积金余额的十倍。也就是说公积金余额是一万,贷款能贷款十万。如果公积金贷款不够,其他部分可以用商贷。
(4)、银行同意放款,缴税。这里有必要说一下,经济适用房是免土地税的,但是如果交易就要把土地出让金缴纳了才能过户,我当时缴费150元一个平方。算算还真不少,这点买家事先要和卖家商量好。还有契税,印花税等等。
(5)、过户。过户的时候需要房东本人过来,带好房产证,户口本,买卖家身份证复印件。
(6)、一个礼拜之后领证。大约7个工作日之后,买家去房产中心领证,如果是按揭的房子还有一张抵押证,这抵押证是交给办理银行贷款的地方。
(7)、与卖家交接水电费,物业费等事情。
经济适用房的买卖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应当认为无效合同。结合经济适用房的规定可知,经济适用房区别于拆迁安置房,其不具有对价性,本质目的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一种政策,所以经济适用房涉及的必然也是社会公共利益,此点是要区别于拆迁安置房的。
购买经济适用房未满五年与他人签订协议进行买卖并交付的情况下,在不符合办证条件下,买方主张在未满五年内进行过户的,应当不予支持。
同时因为案涉的买卖协议已经违反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提醒: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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