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租房不能继承,只能变更承租人,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2、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原承租人的父母;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4、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原承租人的父母;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公租房法律规定有哪些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