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
我是XX省XXX市XXXXX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于XXXX年XX月出生,XXXX年XX月参加工作,由于收入比较低,一直以来买不起一间属于自己的房子。看着房价一个劲的上涨,我攒钱的速度不如房子涨价的速度,我对自己购房已经失去了信心。
XXX市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太好了,让我又重新燃起了自己购房的希望之火。这是党中央的政策好,是XXX市的政策好。让我们买不起房的老百姓也有机会住进政府的福利房、关心房。
看到最近发布的XXX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资格标准后,我非常的高兴,正好我完全符合购房的资格条件,为此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我的具体情况如下:我的家庭人口为3人,我、妻子、一个8岁的孩子。我的工资收入每月为1000元,我妻子的每月工资收入800元。我们没有自己的住房,目前在XX市XX路XX街XX号居住,住房是临时出租屋,户口也在这里,居委会已经给我们开出的证明,根据我的情况,是完全符合条件的。
恳请领导们能批准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我将不胜感激。
此致敬礼
一个十分需要住房的人
XXX公司职工:XXX
XXXX年XX月XX日
经济适用房相关纠纷案例
2001年,老周从别人手里买下了一套经济适用房。由于当时按相关政策经济适用房还不能上市交易,也无法办理三证,所以他与原房东李先生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李先生将下沙某花园经济适用房一套(面积120平方米及自行车库)转让给老周。
在协议中,双方对房屋的价格、交付方式,以及对协议的履行、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双方在协议中特别约定了等政策允许后办理过户手续,若5年期满因客观原因不能办理的,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议签订后,老周依约向李先生支付了房价款40万元;李先生也依约向老周交付了房屋。在此之后,该房屋一直由老周及其家人管理、居住。
李先生于2004年取得了该房屋的三证: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契证。2006年8月,老周去世,老周的子女继续使用该房屋。
2012年政府公布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的意见,根据意见规定,李先生的房屋可以上市交易并办理转让过户手续,老周子女也多次向李先生提出过户要求,但李先生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以及提出加价要求,导致房产产权无法过户。
无奈之下,老周子女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李先生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而作为被告方的李先生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系无效合同,老周方不能要求其配合办理。
法院审查后认为,虽然双方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在签订合同的2001年尚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等三证,属于限制交易的情形,但该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判令李先生在15日内配合老周子女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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