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例1、责任划分
XXXX年XX月,张XX骑自行车与邓XX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张XX9级伤残,双方均未报案。关于赔偿费用,张XX出院后自行治疗花去医疗费100元及鉴定费1300元负担,双方有争议。本案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均为非机动车,不适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能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一般民事过错责任的规定。张XX自行车带筐及棍装网兜,给其他车辆正常行驶带来不便;邓XX电动车行速高于自行车,在其行驶的过程中应当顾及同向行驶中的车辆,注意道路交通安全,但其疏忽大意,对前方观察不周,超越张XX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受伤,故此次事故的责任划分应按我国民法中的混合过错原则,邓XX负事故主要责任,赔偿张XX各项物质经济损失的60%,张XX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自负损失40%。
2、赔偿范围
张XX出院后为治疗与受伤伤情有关的医疗费应由邓XX负担;张XX自行支付的鉴定费,系用于自己所受伤残程度的鉴定,故应作为其受损失的一部分由邓XX按责任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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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