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回顾
2025年8月的一天,金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赶集结束后通过一条小巷回家。
突然,村民魏某饲养的狗从一旁窜出,对骑行路过的金某吠叫扑撵。
金某受惊躲避时不慎摔倒受伤,住院治疗3天,花费医疗费842元。
因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金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魏某认为:巷子本就是村子的地方,狗跑一跑很正常,又没真的咬到人,是他自己没骑稳,而且凭啥说狗是我家的,指不定是路上的野狗。
金某则气愤不已:就是你家狗,大家都知道,你家狗突然冲出来叫,我吓到了才摔的,这巷子路又不宽,根本躲不开。
魏某同时指出,金某事发时逆行,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承办法官经审理查明:魏某在具有公共通行功能的小巷内养狗未采取任何牵束措施,致使狗自由活动并惊扰他人;而金某在巷道内行使确实存在逆行行为,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有过错。
考虑到农村实际情况,法官对双方释法析理:饲养动物造成损害,饲养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就看是否违反了“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管理规定,不栓绳放任狗乱跑,就是违反管理规定的典型表现。
另一方面,在公共道路上逆行,在法律上也有过错。
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魏某向金某支付医疗费及部分伙食补助费。
二、未拴狗绳即属违法,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村民金某骑电动自行车途经狭窄村巷时,被魏某家突然窜出、未拴绳的狗吠叫扑撵,受惊躲避不慎摔倒,造成身体受伤并产生医疗费用。魏某辩称“狗没咬人”“可能是野狗”“对方还逆行”,试图推卸责任。
然而,法院审理后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确立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饲养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拴绳、圈养),导致他人因动物行为受惊、避让而受伤,无论狗是否直接接触或咬伤受害人,均构成侵权。
本案中,魏某在具有公共通行功能的村巷内放任狗自由活动,明显违反了《民法典》第1246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强制性规定。
即便狗未实际攻击,其突然出现引发的惊吓与避让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饲养人难辞其咎。
三、受害人亦有过错,责任可依法分担
法院并未将全部责任归于狗主人。
经查,金某事发时存在逆行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车辆应靠右行驶的基本规则,在狭窄巷道中增加了自身风险,属于“重大过失”。
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通过调解促成魏某赔偿部分医疗费及伙食补助,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
此案也回应了农村常见的误区:有人认为“村里习惯散养狗”“没咬人就不算事”,但法官明确指出,公共巷道非私人领地,不能以“农村习惯”对抗法定义务。
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饲养动物者都必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同时,道路使用者也应遵守交通规则,避免逆行、超速等行为,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