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没有经过所辖部门批准的建筑。严格来讲主要是指违反《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私自建设的房屋建筑设施。那么40余年老房 是否能摆脱违建危机?
【案情简介】
原告承租了XX市XX区XX街道公产房屋。因原使用人住房困难,原告遂于七十年代末购买其兄长在该房屋西侧于七三年经单位批准搭建的房屋一间;后家中人口增多,原告妻子单位于八零年出资在该公产房屋前建造房屋一间;至此,原告一家安然居住至今。因被划入拆迁范围,无法就安置补偿达XX一致,原告慕名找到XX律师事务所的吴XX、辛XX、董XX,为自己维权。
2017年10月25日,被告街道办事处作出《告知书》,却未依法向原告送达。2017年10月26日被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该决定书认为原告上述房屋系“私自搭建违法建筑”并责令原告于三日内自行拆除。
原告在律师的指导之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胜诉】
法院最终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并最终作出判决如下:撤销被告XX市XX区人民政府被诉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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