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一)双方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彩礼返还原则上应当是全额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可能彩礼已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的生活物品,已消耗或已转换为共同财产时,可结合婚姻关系或同居生活的长短、是否消耗和是否转换为共同财产等具体事项,综合把握。
看具体情况定,一般是不能要回来的,但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要回: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男方婚内出轨,女方是不需要退还彩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