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结算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试用期内劳动者只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试用期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提前3天递交手签辞职报告给直接领导;
2.直接领导批准后转交人事部,人事部转交财务部备案;
3.试用期若交社保、公积金的,需办理停保、公积金封存等手续,办理结束后和离职证明等整理成离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