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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属于附加刑吗?剥夺政治权利由谁执行?

2020-04-21
导读: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那么剥夺政治权利属于附加刑吗?剥夺政治权利由谁执行?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剥夺政治权利属于附加刑吗?

  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其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由谁执行?

  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如果罪犯在主刑还未执行完毕,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执行完毕,就失去了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教育、警戒作用。

  2、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狱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罪犯假释时,应将其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在释放证或者假释证上注明连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并转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住地公布,待其执行完毕时应当宣布,恢复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还是公民吗?

  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人还是公民,他们是属于部分政治权利受到限制的公民。政治权利是公民的权利之一,因此剥夺政治权利与否并不是其是否是公民的要件。剥夺政治权利并不是取消国籍,所以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仍然是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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