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担保合同生效后,除非主债权已履行完毕或担保债权已过担保期限,否则作为担保人是无法解除担保合同的。
但也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1、如债权人,也就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一致同意解除担保合同,三方协商一致通过协议解除担保合同。
2、担保合同存在约定的可撤销事由,若担保合同有约定的解除事由出现时,则可根据合同约定解除担保合同。
3、担保合同存在法定的可撤销事由,如出现了《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担保人可以通过诉讼撤销该担保合同,但行使该撤销权应当在法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
4、合同无效,若担保合同本身是无效的,则不需要担保人申请,则该担保合同自始是无效的,也无需撤销,担保人可以通过诉讼确认合同无效即可。
1,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债务履行方式与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3、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经仲裁或诉讼主张权利的;
4,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
5、债权人债务人欺骗保证人的,保证人在受胁迫、被欺诈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愿提供保证的;
6、主合同无效,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7、 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抗辩事由,担保人可以适用;
8、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9、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反担保的解除,是指在反担保合同或条款有效期内未发生约定的反担保责任,于合同期满后反担保义务解除。此时反担保合同失效,已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应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反担保解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