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上诉期限是从被告人收到相应的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才开始计算的。超过上述期限的,视为被告人放弃上诉的权利,即使对判决有异议,只能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解决,而不能通过上诉的方式解决。
对法院判决不服上诉要给上诉费。
如果是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则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