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罪,性质比较严重,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失火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当事人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或者是立功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是减轻刑事处罚。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或从事业务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不构成失火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