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实体法既然赋予被指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公民在不服指定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那么在程序上就需要有处理此类案件的相应规定,否则被指定的监护人的权利就无法得到救济。
在司法实践中,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起诉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被监护人不服指定监护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