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1、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20年,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
2、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3、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而是超过20年部分租赁期限无效,也就是租赁期限按20年计算。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已建有或购有房屋,无需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时。
2、承租人举家迁离租赁房屋所在的城市。
3、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出租人拒不进行修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