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资源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下列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5、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