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系债务清偿的方式之一,是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清偿债务作出的安排,故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因此,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是有效的。
法院可以强制以物抵债。强制以物抵债是指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强制以物抵债具有很强的强制性,不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只要申请人同意接受抵债物,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均可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裁定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百零二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以物低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
第一条为了稳步开展以物抵债工作,降低不良贷款比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将事先抵押、质押给债权银行的财产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折价归银行(指中国银行,下同)所有,用以偿还银行债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依法拍卖或变卖抵、质押财产,并以变现所得优先受偿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以物抵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