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强制措施只能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实施;
2、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形(四类情形: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
3、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即需要单行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具体授权;
4、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也不得由其他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实施。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